新劳动法辞退职员
辞退职员,不论对企业还是对职员,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职员,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又是不能不面对的现实。出色的人才是企业在市场角逐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点要点之一,不可以达到需要的职员势必要被淘汰,同时,经济的大起大落也引来了一波接一波的裁员潮。辞退、裁减职员是人力资源经理需要处置,又是最难处置的工作。辞退职员时处置不当,比较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
辞退职员中常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记者接触的很多企业的营运管理者总是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看法,譬如,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职员;职员违纪,可以辞退;只须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公告,可以辞退职员……这类看法都是非常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很多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类看法的企业总是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
用人单位辞退职员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是什么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因为某种缘由致使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因为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职员需要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能辞。不正确的辞退有不少的情形,其中最为紧急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职员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职员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职员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总是会给企业的营运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依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状况: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状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状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
c、紧急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公告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状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公告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用人单位依据上述状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状况,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用人单位依据上述状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